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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可评职称!又一省药监局发文

类别:医药类考试 日期:2024-3-4 16:15:26 人气: 来源:

  近日,四川省药监局公布了《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件》)。在四川省卫生系列药学类(非临床药学)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检验检测、检查核查、技术审评、监测评价、质量管理、抽样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均适用。

  根据《条件》,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加快推进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20〕31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卫生系列药学类(非临床药学)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检验检测、检查核查、技术审评、监测评价、质量管理、抽样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第四条 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除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人员外,均通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正高级职称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实行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科学,强化社会责任,坚守底线。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在受处分、处罚期间不得申报,受到党纪处分的,影响期内不得申报,从影响期结束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受到政务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2.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次年不得申报;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从考核不合格的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首次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须具备与报考专业相一致的全日制专业学历(有特殊的情况除外)。

  第七条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本人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报考。

  1.申报副主任药师职称评审前,须参加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理论考试且成绩合格。申报专业须与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理论考试专业、从事专业一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参加副主任药师资格理论考试:

  2.熟悉国家有关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

  3.具有本专业领域较强的研究能力和较丰富的工作积累,熟练运用国内外先进的方法和技术,解决本专业领域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或技术。

  4.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并推广应用。能熟练将新技术、新方法等运用于工作实践。

  (1)承担过国家、行业或地方药品质量标准、补充检验方法、快检方法等的制修订、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复核1项以上并颁布,或作为标准化工作组主要完成制(修)订的国际标准1项以上并颁布;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1项以上;或省级标准2项以上(技术规范)(排名前5);或其它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3项以上(排名前5)经批准发布,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国家科研项目的研究1项以上,或主持或作为主要(排名前5)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研究1项以上;或主持其他类型的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经过结题验收;主持或组织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或单位自立)经费累计达50万元(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4)作为主要编写者参加过厅局级以上药品技术规范、标准、操作规程、指导原则、监测或检查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或工作指南等的编制工作4项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5)作为负责人主持并完成国家级药品评价性抽验、风险监测、质量评价等项目不少于1项;或主持编写厅局级以上相关领域质量体系文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监督抽查分析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司法鉴定评估报告、行业调研或情况分析报告等10份以上;或每年参加国家局组织的药品现场检查2次以上,或担任检查组长每年参加省级现场检查5次以上,或每年参加省级现场检查10次以上。且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主管部门的表扬或励。

  (7)具备省级以上认证认可资质中2个以上分领域检验检测报告的授权签字人资格,且年均签告不少于100批。

  (8)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排名第1位)。

  (1)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专业刊物或SCI、SSCI收录的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第二作者在国内核心专业刊物或SCI、SSCI收录的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作为第三作者在国内核心专业刊物或SCI、SSCI收录的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精通本专业领域技术研究方法并开展工作,实验工作能力强,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研究工作积累深厚,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本专业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推动了本行业的发展。

  5.具有指导本专业副主任药师的能力或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能力,以及组建和指挥跨单位团队的能力。

  (2)获得部、省级以上机构颁发的项(排名前3)或省级专业学会的项(排名前3)1项;或获得市厅级以上机构颁发的励2项(排名第1)。

  (3)作为负责人或单项技术第一负责人参加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结题;主持或组织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或单位自立)经费累计达100万元(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4)作为主要编写者参加过国家级药品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监测或检查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指南等的编制工作2项以上并发布。

  (5)担任检查组长每年参加国家局组织的药品现场检查2次以上,或每年参加国家局组织的检查4次以上,或担任检查组长每年参加省级现场检查10次以上;且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部)级表扬或励。

  (6)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能力验证计划,或作为技术专家(排名第1)或统计专家(排名第1)承担过能力验证工作。

  (7)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排名前3)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排名第1)。

  (1)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专业刊物或SCI、SSCI收录的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作为第二作者在国内核心专业刊物或SCI、SSCI收录的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

  第十条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申报高一级职称:

  (二)“四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务期间到“四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取得显著成效的,可提前一年申报。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一)受聘主管药师职务满3年,具备其他基本申报条件,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非临床药学副高级职称:

  5.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主研人,并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

  6.从事非临床药学专业研究或技术工作,取得重要,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以上项。

  (二)不具备学历,但具备其他基本申报条件,受聘主管药师职务满7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非临床药学副高级职称:

  4.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内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经3名本专业同行专家(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由省部级批准的同等级称号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非临床药学副高级职称。

  (三)受聘副主任药师职务满3年,具备其他基本申报条件,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非临床药学正高级职称:

  4.国家级科研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主研人,并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

  (四)不具备学历,但具备其他基本申报条件,受聘副主任药师职务满5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非临床药学正高级职称:

  4.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内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经3名本专业同行专家(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由省部级批准的同等级称号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非临床药学正高级职称。

  第十五条主任药师评审须参加由评审机构组织的同行专家面试答辩。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副主任药师申报人员,须参加由评审机构组织的同行专家面试答辩:

  (二)本条件中的“主持”是指项目负责人;“参与”是指在项目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标准”是指已经发布的标准;“主研人员”、“主要”及“主要完”是指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人员。

  (三)省级科学技术,是指四川省人民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励(包括四川省科技杰出贡献、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等);部级科学技术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的特殊情况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项;市(厅)级科学技术是指我省相关厅(局)及市州人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

  (五)专业刊物是指公开发行具有国际国内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刊物。国家级刊物是指由国家部委,团体组织机关、学术机构等主办的刊物,省级刊物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部、委办、厅、局等主办的期刊。核心期刊指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报告(核心板)》收录期刊。

  第十七条科技励以获证书为依据,科技励的获者是指等级额定获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取最高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各类表彰、采纳、采用、认可、推广等,应有正式的依据。表彰应提供表彰文件和证书;采纳、采用须提交采纳、采用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认可、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科技工作,须提供该项目验收(鉴定)、产生利润的账务账目、纳税证明等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申报评审职称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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